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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财政局“双公示”目录
发布时间:2018-07-03 14:52  来源: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双公示”目录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1

江门市财政局

行政许可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2.《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第三条;
    3.《财政部关于适当简化港澳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材料的通知》(财会〔2012〕16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第三点。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条至第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对公司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

对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为的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企业、个人

对违反《企业财务通则》行为的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企业、个人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一条;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5.《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2009年)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对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财政部令14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5.《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财政部令第47号)第三十条;
    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财政部令第54号)第五十一条;
    7.《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二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对违反《彩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时,监督对象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的处罚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处罚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五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对违反《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行为的处罚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财政部令第42号)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金融企业

对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金融企业、个人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