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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算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7 17:21  来源:江门市财政局

江财教〔2019〕61号


各市(区)财政局,江门市教育局、江门市第一中学景贤学校、江门市体育运动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科教〔2019〕44号),现清算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1,798万元(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2),其中中央资金1,659万元,省级资金139万元。该项收入列2019年“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19年“20502普通教育”相关项。如遇相关转移支付办法有所调整或变化,将再行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中央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市(区)财政部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省级资金通过财政实拨(直接补助市县)的方式拨付到各地。请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相关会计核算手续。

二、补助资金专门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具体用途和管理要求遵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8〕23号)执行。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确保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三、各市(区)要按时足额安排拨付本级财政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并与省财政补助资金一起统筹安排使用,及时将公用经费足额拨付到校。按照“重点倾斜,集中投入”的原则,向寄宿制学校、规模小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的政策。

四、各市(区)要按公办学校标准足额拨付民办学校公用经费,并监督民办学校按照要求减免学杂费和使用好公用经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不低于省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


附件:1.清算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安排

2.清算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明细

江门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印发


江财教[2019]61号附件1-2.pdf